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2-09-14 11:04    信息来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阅读次数:

一、办理事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

二、受理科室:优抚和褒扬科

三、办理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2.《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3.《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第一条:“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应当由当事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民文〔2013〕160号)第一条:“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应当由当事人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由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进行审批,并报省民政厅业务部门备案。”

四、办理地点:漯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三楼优抚褒扬科。

五、示范文本:无。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0395-3131171   监督电话:0395—3132392

八: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