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保障法实用问答 | 社会力量如何参与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发布时间:2021-09-17 16:18 信息来源: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阅读次数:
社会力量如何参与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第 10 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其中社会组织主要包括:(1)社会团体,即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主要类型有协会、研究会等;(2)基金会,即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3)社会服务机构,即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主要类型有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对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的方式主要有:(1)捐赠。捐赠是自愿、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他人的行为。捐赠的对象可以是为退役军人服务的社会组织,也可以是退役军人本人。(2)设立基金。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发起设立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也可以将财产捐赠给基金会,让基金会设立专门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基金项目,为适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提供经济方面的资助。(3)提供志愿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对退役军人开设就业、教育等方面的培训,对残疾退役军人、老年退役军人提供生活照料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无偿的志愿服务。